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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第三、正确处理好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与实行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系。我国人多地少、人口绝大多数在农村的国情,决定了家庭承包经营的规模。在农村劳动力没有大量转移的情况下;人为推动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也是有害的。应当坚持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通过发展社会化服务和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解决农民家庭经营小规模与大市场的矛盾。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把农户生产经营逐步纳入专业化、区域化和规模化的格局,实现家庭经营基础上的规模经营和规模效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前景,但是,在实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保护和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农民的意愿,建立农民愿意接受并能获得实惠的利益机制,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共同发展。
  二、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续完善工作
  各地要按照《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要求,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扫尾和完善工作。尚未开展延包的地方,要尽快组织开展,正在进行的地方要加强督导,确保各项延包工作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做到一步到位,不留后遗症。已结束延包工作的地方,要全面组织检查,认真清理地方制定的有关土地承包方面的规定,凡不符合中央有关规定的,要按程序进行修正或废止,全面落实好延包工作各项政策措施:一是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二是没有与农户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要补签合同,合同必须规范化,不能以表格合同或只发一纸延包通知书替代;三是没有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尽快印发到户;四是承包合同必须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建档妥善保存,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五是妥善处理土地延包各项遗留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土地延包各项后续完善工作,要力争在2002年底前全面完成,为土地流转和农村税费改革提供有效保障。
  三、规范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转承包、受让或承租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投资开发农业,有利于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优良品种,开拓市场,促进农业的发展。但工商企业、事业单位随意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土地隐患很多,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规范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租赁农户承包地。各类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社会力量,利用“四荒”资源,投资开发农业以及在农村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设施农业的,应当与当地农民充分协商,不能依靠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强行承租农户的承包地。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和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等,依靠中介服务组织(包括乡村组织)向农户租赁承包地的,中介服务组织必须与农户充分协商,并与愿意参与流转的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凡是已经转承包、受让或承租农户承包土地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按协议(合同)规定交足承包金或租金给农户,不得拖欠和逃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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