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
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桂办发[2002]35号)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9月28日
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指导农村土地流转极其重要的政策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权益,引导土地流转健康发展,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农产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正确处理土地流转与长期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关系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到《通知》的精神上来。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党的一贯政策。在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好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与实行土地流转的关系。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土地流转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行为。只有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一定的水平之后,农村土地的商业运作和市场价格才能体现出来,土地拥有者才有转移意愿,土地经营者才有扩张规模需求,土地使用权流转才具有真正的动力。因此,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个长期而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必须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
第二、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我国农业用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农民的自愿行为,也是依法赋予农民的一种权利,对其管理要适度得当,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一方面,要通过管理,确保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规范有序地进行。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监督检查,提供信息等中介服务,搞好协调组织,发挥其管理和指导的作用。当前要特别注意防止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中的两种倾向:一是无所作为,放任自流,使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处于无序状态;二是行政包办代替,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流转,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