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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市、区、街三级管理范围
  各城区、设有武装机构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在桂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自治区(国家部委)所属在桂跨区且建有由市统一掌握使用的民兵专业分队的大单位;其民兵工作由军分区(警备区)或城区人民武装部领导和管理。其它设有人民武装机构的企事业单位、街道和社区的民兵工作,由所在城区人民武装部领导和管理。未设立人民武装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民兵工作,由所在街道人民武装部直接领导和管理。要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民兵工作的管理,动用其民兵分队,必须报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由所在地人民武装部组织指挥。
  3、企事业单位的内部领导关系
  民兵工作由军分区(警备区)直接管理的单位,实行集团(系统)内垂直领导。其它跨区、跨街单位的民兵工作,原则上实行集团(系统)内垂直领导,其属地以外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下属单位)的民兵工作,接受当地军事机关和集团总公司(上级单位)的双重领导,以属地管理为主。
  4、坚持和完善党管武装制度
  按照《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的要求,在抓好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要把国防教育纳入各级党校教学计划,作为干部培训、考核内容,结合形势和任务,突出抓好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国防意识和党管武装的责任感。坚持党管武装的一系列基本制度,把民兵工作纳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兼任军分区(警备区)、城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的地方党委书记每年要向上级党委军事部进行“党管武装工作述职”并形成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下一级党政分管民兵工作负责同志的工作实绩时,应当听取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意见。开展评选“党管武装好书记、好武委会主任”、“人武之星”活动,表彰党管武装先进个人。街道党(工)委和设有武装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党委应设立人民武装委员会(简称武委会)。武委会成员由各单位党(工)委、行政领导、武装部部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辖区内建有民兵组织的企事业单位领导组成,主任由党(工)委书记兼任。街道(企事业单位)武委会是基层党委领导人民武装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军事机关的指示,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
  5、依法开展民兵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城市民兵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待国家《民兵法》出台后,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抓紧修改《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各市也要结合实际,制定《<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武装的意见》、《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把国防法规纳入地方普法计划,搞好宣传普及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基层人民武装部要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要依法履行国防义务,按照要求完成好民兵工作任务。要认真抓好执法检查、监督工作,严格执法,营造依法开展民兵工作的良好环境。
  (四)强化民兵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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