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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兵干部选配,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完善手续。民兵连以上干部,在所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中选配;班、排长在复员退伍军人中择优选配;民兵应急分队营(连)军事干部分别曲军分区(警备区)、城区人武部现役军官兼任,政工干部由城区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兼任,排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担任。民兵干部按规定权限任命,工作有变动的,应及时调整补充。
  5、加强民兵管理
  着眼管为战、管为用,以基干民兵为重点,以强化责任、健全法规、落实制度、开展活动为主要手段,实行属地化、层次化、网络化、制度化管理,确保联得上、收得拢、拉得出、用得上。
  民兵由基层武装部、民兵组织和民兵所在单位共同管理;基层武装部、民兵组织负责掌握民兵现实表现、外出流向等情况,抓好民兵集中活动和执行任务期间的管理;民兵所在单位应把民兵参加组织活动情况纳入职工考核内容,抓好民兵全程管理。将管理对象、管理目标、管理责任明确到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各市(指地级市,下同)、城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基于民兵管理具体办法。明确职责,规范权利义务,制定奖惩办法。对外出不登记、应召不返回、拒绝或逃避参加活动的民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基层武装部和民兵组织应建立外出民兵登记、联系制度。基干民兵离开本市时应到所在民兵组织进行登记,外出地址变更及时向所在民兵组织报告。建立定期核对报告制度,基干民兵每半年、应急分队每季度进行一次人员在位情况核对,逐级上报核对情况。
  各市、城区和基层武装部应健全、规范民兵登记册(卡),制发《民兵干部证》和《基干民兵证》,逐步建立市、区、街、基层武装部互联互通的微机管理网络,提高管理效能。按照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开展各项民兵活动,以活动促进管理。
  (二)合理设置基层人民武装机构
  着眼巩固国防体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适应民兵组建范围的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原则等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9]2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军区司令部、广西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原则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办发[1999]76号)规定,设置基层武装部,配置专职武装干部编制。
  (三)理顺民兵工作领导关系
  城市民兵工作在地方党委、政府和当地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进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军分区(警备区)和城区、街道(乡、镇)人民武装部负责领导和管理。
  1、领导职能区分
  军分区(警备区)、城区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民兵工作。街道人民武装部是街道党(工)委的军事部兼办事处的兵役工作机构,在城区人民武装部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民兵工作。开发区人民武装部在军分区(警备区)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开发区内的民兵工作。柳州铁路局人民武装部在柳州铁路局和柳州军分区的领导下,负责本局所辖单位内的民兵工作。企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是党在企事业单位中的武装工作部门,是政府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兵役工作机构,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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