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市级督查和验收
1.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要在2002年10月份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等部门,分若干个督查小组,对辖区范围内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进行督查。督查后形成报告报自治区卫生厅汇总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2.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要在2002年11月底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进行交叉竣工验收。地市验收合格后报请自治区进行竣工验收。
(三)县级督查和验收
1.县(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9、10、11月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等部门对本县所辖的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进行三次以上督查,督查后每月10日写出督查报告和填写进度表报自治区卫生厅汇总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2.县(市)人民政府在项目竣工后马上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上报地、市,请地、市组织竣工验收,并同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督查和验收方法
(一)督查方法。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勘察和座谈会形式进行。汇报内容按督查和验收方案内容,形成书面材料;现场勘察自治区级勘察项目的50%,地市级勘察项目的75%,县级勘察项目的100%;座谈会由当地政府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建设、教育、土地、税收、物价、劳动与社会保障和乡镇政府、卫生院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参加。
(二)验收方法。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勘察和反馈等形式进行,汇报内容将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工程质量以及存在问题等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汇报;现场勘察自治区级验收的项目50%,地、市级验收的项目75%,县级对全部项目进行自行验收。反馈由验收组长将验收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反馈,并将反馈情况送自治区卫生厅汇总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新闻发布会对外宣布项目全部竣工消息。
五、验收内容
(一)土建部分
1.办理验收手续前,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审计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经验收交接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2.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交由乡镇卫生院分类立卷,统一保管。
3.每个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必须出示有建设、质监等有关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对项目建设作出评价,防止“豆腐渣”和不合格工程的出现。
(二)设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