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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督查和验收办法的通知

  (三)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等环节进行审计。一是自治区审计部门制定审计总体方案,指导各级审计机关开展项目审计,并组织对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二是地、市审计机关按照方案组织、指导所辖县(市)开展项目审计检查工作;三是各县(市)审计机关,要对项目的计划实施以及配套资金的到位等情况进行严格审计;特别是对审计项目时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及时向自治区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通报,促进项目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一是根据自治区制定的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要求在2002年9月底前全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二是建立项目建设进度信息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要分别将上月项目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以报表形式上报自治区卫生厅(报表附后),然后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三是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少部分调整的,要尽快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卫生、财政、计划等部门备案;四是认真做好项目督查和竣工自查验收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落实责任制,协调计划、规划、建设、教育、环保、劳动与社会保障、土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报批、规划、设计、用地安排、资金配套等问题,确保项目如期开工。
  (六)各县(市)在项目的建设中不能收取建设报批、城建配套、教育附加、规划设计、劳动保险、质监以及土地使用等费用,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减免相关手续和费用,使卫生院建设项目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在2002年9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报批中有关收费项目的检查,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收费情况报自治区卫生厅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发现在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报批中乱收费、超标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的要坚决取缔,责令退还收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党纪国法处理。
  三、督查和验收计划及时间安排
  (一)自治区级督查和验收
  1.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2002年9月份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分七个组对全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督查(具体督查方案另发)。
  2.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2002年12月初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分七个组对全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具体验收方法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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