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
财政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
卫生建设项目督查和验收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47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督查和验收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
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督查和验收办法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
自治区审计厅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1]25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基层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精神,根据2002年2月6日自治区副主席周明甫主持召开的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协调会议提出的具体要求,特制定《全区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督查和验收办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项目按目标如期完成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用1年左右的时间,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缓解和解决群众看病难、就医难问题,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顾大局的角度,充分认识卫生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措施,确保项目目标的如期完成。
二、加强项目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各级计划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办事效率,使卫生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建设。自治区计委已印发了《关于下达2002年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卫生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桂计投资[2002]247号)。各市(地)、县(市)计划部门要尽快转发投资计划,并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完成项目开工有关前期工作。
(二)做好资金筹集和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对自治区财政厅下拨的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在2002年9月底以前要全部足额到位,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也要在2002年10月初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严格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户管理,使项目资金在事前、事中、事后均有监督,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