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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母婴安全行动计划的通知

  7.家庭接生人员培训率达100%,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率达100%。
  8.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95%以上,农村达70%以上。
  9.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10.母乳喂养率达到80%以上。
  11.产、儿科医生、助产士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培训合格率达100%。
  12.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80%以上,农村达50%以上。
  13.省、市医疗保健机构要开展产前诊断工作,70%以上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适宜技术。
  三、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营造全社会关注母婴安全的氛围。母婴安全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对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社会精神文明的具体体现。扶持妇幼保健事业,关注母婴安全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母婴安全工作,将母婴安全行动计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协调财政、民政、计生、宣传、妇联等部门积极配合卫生部门搞好此项工作,形成保护母婴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突出政府行为,确保妇幼保健工作经费的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要求,建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到2005年,力争使人均妇幼卫生事业费达到1.5元以上;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卫生工作的决定》,把“预防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基本预防保健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要求落到实处。要对妇幼保健机构实行全额拨款,确保乡妇幼专干的工资和村接生员的补贴按时发放。
  (三)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产科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市场准入制,严禁没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书》的机构和没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同时,要依法行政,加强母婴保健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监督条件和手段,强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秉公执法。
  (四)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在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中,各级政府要按照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切实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网络建设,确保妇幼保健网络健全,努力做到房屋、设备、技术、人员四配套;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乡镇卫生院要设立妇幼保健科或妇产科,至少有一名合格的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本乡镇的妇幼保健工作,配备一名合格的儿科医生负责本乡镇儿童常见病的防治工作;每村确定一名兼职妇幼保健人员,协助乡镇妇幼保健人员做好当地的妇幼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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