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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
 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94号 2002年9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省国税局、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的意见
           (省编办、省国税局、省交通厅)

  车辆购置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员划转工作原则
  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机构改革的精简原则。要以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为契机,通过稽征人员的划转分流安置,精简人员编制,清理清退临时人员,改善队伍结构,保证人员素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划转分流工作要做到政策、程序、标准公开,拟划转人员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坚持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按照中央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和原则,结合车辆购置工作的实际,做好划转基数的确定和划转人员的审查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做好划转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坚持车辆购置税征管和人员划转分流工作两不误的原则。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统筹兼顾,做到征收和划转分流工作两不误,确保划转分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划转人员基数确定
  以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时的在册人数,及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为基数,由省编办、交通厅和省国税局三家联合核定。
  三、人员划转
  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划转,按照国办发[2002]4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凡原从事车辆购置费稽征工作的人员,按以下标准由各级国税局审查考试录用:公务员经审查后全部划转给国税局系统:事业编制干部,由税务总局会同人事部进行统一考试录用,原则上录用现有人员的80%;职工按照国税局系统录用职工的标准,由税务局组织考试录用,原则上录用现有人员的20%。临时工全部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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