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92号 2002年9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为了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我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凡属省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审查后,受省政府委托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超过省政府权限,需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先行审查,报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报批程序,坚持依法行政。
(一)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补充耕地和供地方案,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省国土资源厅就征地问题题依法征求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意见。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省国土资源厅。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视为无意见。
(三)超出省政府审批权限的土地批件,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进行会审后,提出建议上报或不予上报的意见。对建议上报的,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代省政府起草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请示文件,经省政府领导签发上报国务院;对不予上报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将上报材料退回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由国土资源厅受省政府委托审查批准,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予批准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说明理由,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材料退回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