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5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陕西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贾治邦
                           2002年9月18日

            陕西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竞赛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举办人采用售票、收取报名费、接受赞助或者获取广告收入等形式举办的自负盈亏的体育运动项目竞赛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本单位、本系统的体育竞赛,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体育竞赛实行登记制,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竞赛的管理。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体育竞赛举办人(以下简称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资金。
  第六条 举办人按照下列规定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一)在本市、县、区举办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30日前向所在市、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二)举办全省性或跨市的体育竞赛或者举办全国性或跨省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60日前向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或备案。
  (三)举办国际性或者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参赛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90日前向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或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