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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25日)修正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6号)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13日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面、来访等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地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要求,以及申诉、控告、检举,并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办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是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信访工作应当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约访制度,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及时指导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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