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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

  (二)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第二十七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他项权利申请书;
  (二)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同一宗土地依法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有关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等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不得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三十条 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前十五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预售备案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人应当持公有住房售房批准文件、售房合同、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售房单位原土地证书和售房人的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申请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购房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农民个人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盖住宅的,住宅竣工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向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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