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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在公示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各地要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努力推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价监督网络建设。要进一步明确涉农公示联络员、监督员的工作职责与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其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监督作用。一是统一涉农价费调整的变更程序。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收到涉农价费调整文件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各乡镇涉农公示联络员,联络员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所辖行政村监督员,监督员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好公示牌(栏)的内容变更工作;各乡镇及其涉农价费执收单位、农村中小学,必须在接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价费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由联络员或本单位的物价员(由法人指定)做好公示牌(栏)内容的变更。二是落实联络员、监督员的工作经费。涉农公示联络员、监督员变更公示牌的成本费由执收单位给予报销,涉农公示联络员、监督员参加价格主管部门举办培训班的交通费和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群众反映情况等通讯费,由县、乡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四、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公示制度制约乱涨价、乱收费的作用。一是加强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涉农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收费单位公示牌是否设立,公示的范围是否齐全,公示的内容是否规范,实际收费与公示的内容是否一致等。对不按规定公示的做法要及时纠正,对不按公示内容收费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二是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案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和查处反馈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对举报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问题,要及时查处,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价格检查队伍的力量和山区沿海的不同情况,确定处理投诉举报的查处与反馈时间,原则上接到投诉后必须在2—3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检查、1—2周内向投诉者反馈查处情况、1—2个月内将查处的乱收费金额退给农民,并在当地媒体将查处的涉农价格和收费举报案件予以曝光。三是组织专项检查,坚决查处违反公示乱收费行为。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的精神,对当地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以及减轻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省里将于今年10月底前,组织价格、财政、农业、纠风等部门对各地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公示制度乱收费的将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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