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1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
(省物价局 二00二年九月)
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已取得明显的成效,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为认真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进一步搞好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确保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发挥涉农公示制度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扩大涉农公示工作的覆盖面。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对这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在总结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明确的工作计划,集中力量,狠抓进度,努力扩大涉农公示工作的覆盖面。今年年底前,全省乡(镇)政府、行政村和涉农收费单位都必须设立公示牌(栏)或价目表,有条件地区的公示牌(栏)可设立到自然村和农民经常活动的场所。
二、明确工作责任,统一公示内容,确保我省涉农公示工作规范化。一是明确工作责任制。涉农价费执收单位的法人是实施本单位公示的责任人,必须指定专人做好公示牌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和内容变更。对不实施公示或违反公示乱收费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各级纠风部门要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二是统一公示内容、规范公示形式。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形式及相关要求,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183号)和《关于抓紧做好涉农收费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价[2001]费字419号)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县、乡(镇)、村及涉农收费单位都必须按照要求,自觉执行公示制度。个别经济条件较差的单位允许其按照“看得清、读得懂、留得住”的要求,结合政务、村务、教务公开,因地制宜进行公示。涉农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必须经当地价格、财政、农业部门审核确认,严禁将各种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涉农公示的指导工作,乡镇村涉农公示联络员、监督员要发挥监督职责,督促纠正违反公示制度乱收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