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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改革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体制,促进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取消一批、剥离一批、规范一批、改税一批”改革,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服务不得收费,已经审批的管理性收费,原则上也要逐步予以取消。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对特定时期实行的内资、外资适用不同收费标准的制度进行改革,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逐步予以并轨,切实改善投资环境。
  实行收费登记与公示制度,抑制乱收费行为。将改革后保留下来的合法收费项目在《物价公报》等媒体公告,让全社会了解国家机关的合法收费项目。所有执收单位必须将价格部门审核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及标准在收费窗口向群众公示,让缴费单位与缴费者参与监督。落实企业缴费登记制度,定期深入企业调查是否存在乱收费情况,发现有乱收费行为的,要责令退还,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增强企业维权意识。进一步做好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基金、附加的清理工作,编制并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理整顿“协会”、“学会”、“商会”等各种社团对民营企业的收费行为。
  认真清理整顿港口、海关收费。在省政府领导下,成立以省物价局牵头,财政、交通、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港口、海关收费清理整顿小组,对我省港口、海关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适当降低过高的服务收费标准,严厉查处各类非法收费;港口收费要切实执行明码标价,增强收费透明度;加大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的监督力度,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权机关审定的收费标准;清理涉及外贸出口的报关、代理收费,整顿海关业务牌证收费。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开展对国家机关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外出务工、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等。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包括各级劳动部门及所属职业介绍机构、社会力量开办的职业中介服务组织、负责办理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许可证的国家行政机关(如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等,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利益。以教育收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为重点,整治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收费问题。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计委第15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严厉打击虚假标价、价格误导、质价不符、短缺数量、利用标价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行为。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并扩大其影响,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坚决制止侵犯群众和消费者利益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积极开展“双信”评选活动,提高经营者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提高明码标价普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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