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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取消对农民进城的限制。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两个不同主体的相关收费进行归并、清理、整顿,制定合理的过渡期,通过取消、暂缓、降低标准等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可能增加的收费负担,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
  二、支持城市公用事业发展
  充分发挥价格收费政策的融资功能。本着民间投资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城市公用事业,推行收费权资本化,采取价格、收费批文质押贷款以及事先出具价格、收费承诺函等方式,积极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的问题。
  建立合理的城市公用事业价格管理机制。按照“平均成本+合理利润”原则,合理调整和确定城市公用事业产品价格,实现公用事业由福利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大力推进城市公用事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对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城市供水、供气、排污、垃圾处理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应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率,其运营费用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合同约定予以支付。在充分考虑城市居民经济承受力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公用事业产品收费标准,并建立财政专户,用于支付运营费用。收费价格不与投资运营费用挂钩,财政专户收入不足支付的,由同级政府筹集资金解决。对能够实行市场化运作,但未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公用事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向消费者收费的项目。 
  大力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各设区市应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以前实行;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逐步提高自备水源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理顺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清理整顿随水价一并收取的各种收费,制止乱收费和乱加价,属于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取消;属于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成本构成的合理收费,要直接进入成本,并计入价格。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改变供水价格制定单纯按单个企业成本计算的做法,推动供水价格和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落实取消自来水用水基数水费和煤气最低计价气量的政策。严禁变相地恢复收取自来水用水基数水费和煤气最低计价气量;取消附加在供、排水价格上的市政附加费等收费和基金;全面清理煤气、电、自来水、电信、有线电视等各项公用事业的报修、报装、报停等工程工料费和各项服务收费,坚决制止垄断行业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建立城市公用事业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配合当地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对各种城市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定、信用认证和跟踪监测的基础上,根据服务质量评定结果制定和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改变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与产品和服务质量脱节的现象,以价格杠杆促进城市公用事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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