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
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2]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消除各种限制消费的障碍,努力扩大需求,促进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清理涉农收费
继续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对中央和省明令取消的涉农收费,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收取或变相收取。完善涉农收费监督网络,各乡镇、村和收费站、点均应设立涉农收费公示牌,公示面要达到100%;对公示工作薄弱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检查,不留死角,切实巩固公示成果。
大力扶持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种养业大户,推进农业产业化。对重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种养业大户,其生产用电价格按所在县(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对生产具有一定规模的海产品加工企业用盐价格,经供、用企业协商,可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种养业大户实行优惠电价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研究制定。
进一步清理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收费。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2]12号)精神,取消“暂住人口管理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城市人口增容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就业调节费”、“施工(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的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跟踪服务费” 等收费项目,减轻农民外出务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