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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
 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2]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消除各种限制消费的障碍,努力扩大需求,促进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清理涉农收费
  继续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对中央和省明令取消的涉农收费,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收取或变相收取。完善涉农收费监督网络,各乡镇、村和收费站、点均应设立涉农收费公示牌,公示面要达到100%;对公示工作薄弱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检查,不留死角,切实巩固公示成果。
  大力扶持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种养业大户,推进农业产业化。对重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种养业大户,其生产用电价格按所在县(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对生产具有一定规模的海产品加工企业用盐价格,经供、用企业协商,可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种养业大户实行优惠电价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研究制定。
  进一步清理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收费。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2]12号)精神,取消“暂住人口管理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城市人口增容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就业调节费”、“施工(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的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跟踪服务费” 等收费项目,减轻农民外出务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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