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城乡规划部门要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和完善规划公示制度,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要在年内设立城乡规划展示厅,规划编制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向社会公布。加强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实施必须将规划审批的主要内容挂牌公示。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加大城乡规划的宣传力度,积极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等参与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设市城市应聘请城市规划社会督察员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定,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
五、健全机构,提高城乡规划队伍素质
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实监督检查力量,强化城乡规划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支持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闽政[2001]42号)的精神,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正常经费和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加强城乡规划知识的培训工作。设市城市的市长和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应按要求参加国家举办的市长培训班。省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批举办县(区)、镇长研究班,全省县(区)长和分管副县(区)长,以及中心镇的镇长都要参加必要的培训。各地在选拔和任用城乡规划建设分管领导时,应优先考虑有城乡规划知识的干部,在选拔和任用规划建设部门领导时,应优先考虑有城乡规划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干部。
提高城乡规划管理队伍素质。省城乡规划部门要定期举办规划建设局长培训班,各级规划部门也要对现有规划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规划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并把参加培训作为其从事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逐步推行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设市城市规划部门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要重视我省城乡规划专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培养一批规划专业技术人才,尤其是高层次的规划人才,改善规划管理队伍的人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