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各级政府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制。城乡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长、县长对城乡规划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要制定城市建设项目决策程序,提高城市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城市重大建设项目要通过专家论证,应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科学决策,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决策程序的要追究行政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各类城乡规划的统一实施工作,市一级规划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不得委托其他机构行使,已经下放或委托的要立即纠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城乡规划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同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其中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乡)、名村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要分别向建设部和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分工配合。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省和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乡)、名村保护规划以及20个省级重点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的实施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省会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区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的实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好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管理。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严肃查处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级城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土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相关审批手续等进行监督核查。各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乡)、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等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协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管理。
建立行政纠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行政行为严重违法的,有权做出纠正决定和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纠正决定和建议,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程序调整城镇规划,违反城乡规划批准建设,各类专门性规划违反城乡规划统一要求,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批准建设等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责成责任部门及时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破坏历史文化名城风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因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建设单位(业主)和个人损失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加强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违法的监督检查,并严格责任追究,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依法查处,对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和触犯刑律的,不得再从事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取消其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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