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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明确城乡规划建设的重点内容,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按照到2005年前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45%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城市污水管网规划建设的步伐,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产业化进程,扭转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严重滞后的状况。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全面进行清理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未取得相关审批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转变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规划管理的混乱局面。切实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引导,“十五”期间重点发展县城及省级20个重点中心镇,防止一哄而起,遍地开花;中心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对不适应要求的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调整;重点解决好与小城镇发展密切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居住小区、工业园区、商业街区建设,有条件的小城镇要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三、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乡)、名村保护工作。要抓紧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乡)、名村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提出保护规划分期实施和管理的措施。历史文化保护区要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原则制定详细规划,明确保护重点,规定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建设内容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等控制要求,制定重要节点的整治方案,提出相应的管治措施。城乡建设必须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乡)、名村的整体风貌相协调,凡能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乡)、名村风貌和特色的地段,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对规划建设管理混乱,历史文化遗产破坏严重的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乡)、名村予以公开通报直至取消相应称号。
  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已出让或变相出让的,应坚决予以纠正。要认真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各类建设,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度假区,严格限制在风景区内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设保护性基础设施的,要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建设方案,组织论证并严格按法定程序报批。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依法予以拆除,对风景名胜资源破坏严重的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要予以公开通报直至取消相应称号。
  四、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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