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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当前城乡规划建设重点:一是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监督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全面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快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设施和地下管网建设,全力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三是落实和完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重点安排好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切实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四是加大生态城市建设力度,严格城镇绿化“绿线”、“蓝线”管制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绿化、美化水平;五是加强城乡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环境、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强化社区建设,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二、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强化城乡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约束作用。全面实施《福建省城镇体系规划》,加强对全省城镇发展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镇布局规模、发展方向,必须符合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抓紧制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明确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机制。加快修改完善《福建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严格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要求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协调和配合,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城市建设项目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首先由规划部门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
  突出近期建设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各地要在总结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成效的基础上,对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和规划已到期限的近期建设规划,应按照当前城市建设发展重点,调整或编制到2005年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通过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合理确定城市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近期规划应注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范围内,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用地,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超大广场和别墅等建设项目,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建办公楼。城市老城区改造和危旧房改造要摒弃“就地安置”、“就地平衡”的陈旧观念,要通过异地安置,降低城市中心区开发密度,逐步改善人居环境。在审批城乡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掌握尺度,凡拖欠公务员、教师、离退休人员工资,不能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不得或变相用财政资金新上脱离实际的各类楼堂馆所和不求效益的基础设施项目。
  明确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化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严肃性。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03年底前,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补充完善,明确强制性内容的总体要求;正在编制或调整完善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重点突出强制性内容。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镇发展用地规模与布局;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和控制开发的区域;区域性公用设施布局;毗邻城市的城市取水口位置和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控制范围等。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镇功能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各项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公共绿地与防护绿地等控制建设地区,城市防灾减灾设施布局和建设原则;世界遗产地、历史文化保护区、大遗址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与风景名胜区范围。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建设强度指标;道路、停车场、市政设施与公共设施建设控制要求;各类绿地的性质和控制范围;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控制措施。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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