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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快特勤消防站建设,并尽快配足配齐特勤消防装备,担负起扑救特殊火灾和处置化学危险物质泄漏等特种灾害事故的任务。2005年各特勤大(中)队应完成大型举高车、大型泡沫车、干粉车或泡沫干粉联用车、防化救援车、排烟车、照明车、后勤保障车等特种消防车辆和个人防护、侦检、堵漏、输转、洗消、破拆等抢险救援装备配套配置任务。普通消防站要普遍配备中低压泵、高低压泵消防车。
  三、加强消防部队教育训练,提高防火灭火救援能力
  (一) 公安消防部队要根据现代火灾特点和发展趋势,充分发挥职业化训练优势,按照“救人第一”和“练为战”的指导思想,改革训练内容、方法、手段,建立训练新机制,提高训练质量和效果。重视体能训练基础作用,加强业务理论学习,突出干部指挥能力训练,加强装备训练,推行技能训练分级(分区)达标和分级考核,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训练科目。适应士官制度改革,制定士官等级训练标准,加大干部训练力度。要加大计算机模拟训练系统建设力度,加强火场战例研究,发挥战评总结作用,促进灭火救援理论与实战的结合,提高部队灭火救援能力。
  (二)加强特勤训练。以现代化标准建设福州、厦门特勤大队,以先进标准建设泉州、三明、莆田特勤中队,组建漳州、南平、龙岩、宁德特勤中队,以特勤装备标准配备训练县(市)消防中队,形成合理的特勤队伍结构。加强特勤训练研究,制定特勤训练标准,编写救援手册,制定处置规则和救援程序,完成救急、救难任务。
  (三)进一步加快省消防教育训练基地规划布局等前期工作,落实建设资金,促进其尽快实施;高标准建设福州、厦门训练中心,形成以总队和福州、厦门为龙头,以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为枢纽,以消防中队为基础的高、中、低三级配置的教育训练体系。
  四、加强地方消防法制建设,改革消防行政审批工作
  (一)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消防工作开展提供法制保障。“十五”期间,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消防工作的客观规律,完成《福建省消防条例》修订,并重点抓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以及工程消防验收、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维修保养行为等方面的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全省基本形成以国家消防基本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与本省地方性法规相结合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保证消防事业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顺利地发展。福州、厦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完成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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