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
消防法》、《
福建省消防条例》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有人决策,有人管理,有人落实。
(四)金融、保险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制定相关的措施、办法,发挥整体优势,促进借贷单位、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的能力。尤其是要充分利用保险费率这一经济杠杆作用:保险公司根据消防部门对公共娱乐场所、企事业单位的检查情况作出安全等级评定,确定投保单位的保险费率,并协助投保单位消除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等级。
二、认真搞好城市消防规划,加强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城市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一)各地要加快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2002年应完成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并在2003年通过法定审批;2004年应完成县城消防规划编制,并在2005年通过法定审批。要切实按照规划加快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02年底城市(包括县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达到国家标准的80%;2005年底城市(包括县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基本达到国家标准。规划建设地铁、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大型公共设施,要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消防基础设施。发展新开发区和小城镇建设要同步编制消防规划,旧城区改造要认真实施消防规划。
(二)城市应在现有基础上,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的原则增设消防站。所有城市均应按国家标准设立消防站,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的应进行布局调整,设置标准型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古建筑等重点保卫目标比较集中的城市,要设立特种消防站。福州、厦门、泉州、莆田等重要港口应筹建水上消防站。
(三)各级政府要保证消防部队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所需的正常业务经费,加强消防规划建设管理,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同时,积极鼓励通过依法设立消防基金会等形式吸收民间自愿捐赠,群策群力,建设城市公益事业。
(四)在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和大量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危险品货物专运车站、码头设在相对安全的地区,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目前布局不合理的,要结合企业改造和城市扩建进行调整,尽快搬迁。严重威胁城市安全、构成重大隐患的,应立即采取转产、停用等断然措施。对煤气站、液化气站、加油站要统一审批,严格管理,不允许任意设点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