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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
 “十五”期间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2]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福建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福建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指导意见

  “九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围绕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福建省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我省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消防事业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消防工作社会化不断深入,消防装备有了较大改善,全社会预防和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消防部队的灭火抢险救援能力明显提高。但是,目前我省消防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三合一”厂房、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等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根除;相当部分地方和单位消防投入不足,城市消防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一些地方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责任制还不够落实;消防车辆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数量不足、性能低,影响了消防部队抢险救援职能的发挥。
  “十五”期间,我省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防火、灭火和社会救援的客观规律,以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为主线,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以改革创新、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动力,全面加强消防工作,力争厦门、福州和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基本实现消防现代化,消防部队整体建设水平走在全国前列,为我省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构建“三条战略通道”,建设海峡西岸繁荣带,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出新的贡献。为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管理机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计划,特别要重点抓好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保卫力量的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全力遏制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各地区每年至少优先安排一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计划、建设、财政、教育、广播电视、电信、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下,切实履行《消防法》赋予的在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装备投入、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职责。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将消防规划、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部队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经费投入等方面的责任层层分解,明确目标任务,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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