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1]92号)精神,农村中小学校长、教师的培训工作由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由取得培训资格的教师(校长)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布各县当年的教育经费和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自治区、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行署)及教育、监察、审计等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教育经费划拨、拖欠教职工工资、中小学违规收费等情况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继续实施教育经费审计制度。自治区对县级“普九”进行验收前和复查县级“两基”工作前,要先审计教育经费,然后,再进行评估验收或复查;市(地)在验收乡镇“普九”和复查乡镇“两基”前,也应先审计教育经费。凡审计出拖欠、挪用、克扣教育经费且在限期内没有补拨到位的,一律不予验收、复查。
进一步完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督导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把督政与督学结合起来。自治区负责督导市(地)、县教育工作;市(地)负责督导县、乡(镇)教育工作;县负责督导乡镇、村教育工作。督导结果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机构报告,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向社会发布督导公报。自治区在“十五’期间对三分之一的县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二)建立报告制度。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2002]28号)和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落实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行署)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同时抄送上级人民政府(行署)教育、财政部门,内容包括普及程度、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教育经费(含财政拨款、教育费附加征管用、社会捐集资、杂费及教职工工资发放)使用情况等。
(三)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保证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负有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的激励机制,把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任免干部等的重要依据。对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义务教育由政府负责实施,各市(地)、县、乡(镇)人民政府(行署)组织力量及时排查修缮学校危房、维护校园治安、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2001年第6号),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