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体制。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治区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具体分配中小学校编制,负责日常管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加强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管理。2002年底前,各市(地)、县要清理被占用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与学校脱离关系,从2003年1月起,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木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农村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切实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学校及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数,认真做好定岗定员工作,引导和鼓励教师到偏远贫困山区缺编的学校或教学点任教。建立城镇和较发达地区学校教师轮流支援农村、山区学校的制度。
(二)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至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乡(镇)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校校长负责。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凡未取得教师资格者,不得招聘录用为教师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调整出教师队伍,及时补充具备教师资格的优秀毕业生和社会优秀人员,优化教师队伍。
学校由于事业发展需要增加教师或自然减员出现缺员,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招聘录用教师补充。乡(镇)人民政府和学校不得自行招聘、任用教师及代课人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各学校办学的需要,在本县范围内调剂教师余缺,组织城乡之间、乡镇之间的教师交流,鼓励教师到偏远山区、贫困乡村学校任教。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流动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农村中小学校按照自治区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制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合理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教师任用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
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各县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校长人选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民主选举和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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