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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六)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要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各级财政划拨的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建立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追踪监测、效益评估及工程项目专项审计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对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问题,要严肃查处,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投入情况和学校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农村“普九”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校舍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七)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继续组织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实施工作。自治区、市(地区)、县要建立一套包括检查评比、表彰奖励在内的行之有效的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对口支援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积极动员我区发达地区的后援学校和社会各界力量,开展集体支教、“结对子”、“一帮一”、“手拉手”等多种形式支教活动,从人、财、物等方面帮助受援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尽快改变受援学校的面貌,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大中城市要普遍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收社会各界对教育的捐助,开展经常性的全区助学活动,把筹集的社会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
  三、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一)严格管理农村中小学编制。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37号)精神,提出本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本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级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情况每2年核定1次。按照1人多岗、专兼结合、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的原则,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科学设置学校内设机构和教职工岗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后勤人员的数量,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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