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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积极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运行机制。自治区实行主席负责制,各市(地)、县也要实行市长(专员)、县长负责制,逐县核实财力,统筹安排使用资金。自治区、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帮助财力困难县解决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问题,适当增加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全部补助到县;自治区本级对市(地)的转移支付,账测算到县,但对各县不搞平均分配,主要补助靠自有财力难以满足发放工资需要的县。财力较好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也要安排相应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通过统筹安排上述资金,确保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制定计划,限期全额补发。
  (三)合理安排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必需的公用经费。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的需求,进行分类,制定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农村中小学校经费预算的依据。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标准和定额可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农村中小学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代收费(如课本费)专款专用,杂费收入全额用作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抵顶财政拨款和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剂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中小学收费资金,也不得向学校乱摊派或乱收费。各地原来制定的按一定比例对中小学收费征收政府统筹调剂资金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今后中小学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政府统筹调剂资金。代收的课本费实行多还少补,由学校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课本目录及价格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国家级贫困县和自治区贫困县的农村中小学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一费制”,并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超标。对实行“一费制”后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地方财政预算或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严禁乱收费或借收费搞不正之风,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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