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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三)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制定本市(地)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审核本级教育、机构编制部门及所辖县所拟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加强对教职工工资的监管,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组织本市(地)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加强对县乡两级政府的督政督学工作,组织开展对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进行乡镇“普九”评估验收;严格教育经费审计制度,确保“两基”经费的投入;督促没有“普九”的县积极推进“普九”进程,已“普九”的县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四)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制定本县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的布局;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提出本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报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核批的编制,核定学校的编制,配备教职工;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和调配交流;指导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实施素质教育;负责筹措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月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增添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积极开展助学活动,建立助学金以及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杂费、住宿费等形式的助学制度,推广使用经济实用型教材,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以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没有“普九”的县要加快以乡镇为单位“普九”进程,已“普九”的县要进一步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及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依法提供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根据国家的规定,在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下,维修校舍,改造危房。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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