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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试行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试行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补充通知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沪价公[2002]030号)


各供电公司:
  市物价局、市农委和市电力公司下发了《关于试行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通知》[沪价公(2002)001号],制定了农业生产单一制用户的分时电价标准,现将两部制用户的分时电价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一、电度电价
  峰时段8时--11时、18时--21时,电价为0.751元/千瓦时;
  平时段6时--8时、11时--18时、21时--22时,电价为0.476元/千瓦时;
  谷时段22时--次日6时,电价为0.27元/千瓦时。
  以上电度电价标准不分用户受电电压等级。
  二、基本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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