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试行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补充通知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沪价公[2002]030号)
各供电公司:
市物价局、市农委和市电力公司下发了《关于试行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通知》[沪价公(2002)001号],制定了农业生产单一制用户的分时电价标准,现将两部制用户的分时电价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一、电度电价
峰时段8时--11时、18时--21时,电价为0.751元/千瓦时;
平时段6时--8时、11时--18时、21时--22时,电价为0.476元/千瓦时;
谷时段22时--次日6时,电价为0.27元/千瓦时。
以上电度电价标准不分用户受电电压等级。
二、基本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