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建设
工程勘察等三项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 沪价费[2002]067号)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根据国家计委和
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市政府《关于取消本市铸锻、热处理、电镀等26项收费的通知》(沪府发[2001]17号)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经研究,降低你委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再向参加交易、并完成交易的单位收取交易席位费、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茶水费等与交易服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收取交易服务费时,对总承包单位属专业发包方的,应扣除所承接项目中专业工作量承包方的交易服务费。
四、调整后的勘察、设计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土石方桩基等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五、凡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同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原我局沪价行(1998)第162号和沪价行(1999)第46号文件废止;沪价行(2000)第011号中有关勘察、设计交易服务、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土石方桩基等施工交易服务和交易席位等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六、上述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
附表一: 勘察、设计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序号 项目投资额(万元) 勘察 设计
1 500以下(含) 100 250
2 500-1000(含) 300 800
3 1000-3000(含) 600 1800
4 3000-5000(含) 1500 4400
5 5000-10000(含) 3000 8800
6 10000-20000(含) 6000 16000
7 20000以上 10000 2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