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
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沪价费[2002]057号 沪财预[2002]100号)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56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信部无[2001]226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的有关精神,对你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无线电管理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精神,其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收入金额上缴市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请接通知后,即到市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四、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 无线电管理系统收费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 备注
标准
1 无线电台(站) 证 15元 研制、生产、销售、
注册登记费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2 无线电(站)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每频点·年 1万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
频率占用费 范围使用
每频点·年 2000元 地、市范围使用
无线寻呼系统 每频点·年 20万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
范围使用
每频点·年 4万元 地、市范围使用
无绳电话系统 每基站·年 150元
电视台 每套节目·年 5万元 省级台
每套节目·年 1万元 地级台
每套节目·年 5000元 县级台
广播电台 每套节目·年 5000元 省级台
每套节目·年 500元 地级台
每套节目·年 100元 县级台
船舶电台
(制式电台)
1.1600总吨位以上 每艘·年 2000元
的船舶
2.1600总吨位以下 每艘·年 1000元
的船舶
3.功率≥20马力的 每艘·年 100元
渔船
除以上栏目外
1000MHz以下的
无线电台
1.固定电台 每频点·年 1000元 含陆地电台
2.移动电台 每台·年 100元 含无中心电台
微波站
1.工作频率 每站每兆 40元 发射
10GHz以下 赫·年
2.工作频率 每站每兆 20元 发射
10GHz以上 赫·年
3.有线电视传输 每站每兆 600元 发射
(MMDS) 赫·年
地球站 每站每兆 250元
赫·年
无线接入系统
1.1.8GHz-1.9GHz频道(FDD.TDD) 基站 150元 试行至2002年底
2.450MHz频段 频点/基站 500元 试行至2002年底
扩频系统
2.4GHz.5.8GHz MHz/基站 40元 按核准带宽收,不足
频段 1MHz按1MHz收
试行至2002年底
无线数据频段 频点/基站 1000元 试行至2002年底
3 无线电 无线话筒、 台 10-15元 1)根据检测内容工作量
设备检测费 无绳电话 大小、技术上的难易程
甚高频、特高频 台 10-90元 度在给定范围内选定
无线电台 2)表中未包括的设备可
长中短波电台、 台 10-200元 参照表内相似类别收
传呼发信系统 费
遥控遥测测速测距 台 20-400元
电台、雷达、微波
收卫星地、发信设
备球站、电视、广
播台(含差转、转
播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