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令
(第46号)
《乌鲁木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2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莱提·扎克尔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政府规章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是指依照本规定起草和制定,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规章。
第四条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
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