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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的决定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鉴于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部分决定、决议时间比较长,其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决议(1982年4月3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组织全省人民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1982年5月12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决议(1982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四、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决议(198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五、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议(198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六、关于禁止赌博活动的决定(1984年1月1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七、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决定(1984年7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八、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1984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九、关于加强物价工作的决议(1985年2月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十、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议(1985年2月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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