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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

公告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制定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推进我市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的健康发展,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将《实施方法》予以发布。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贯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国有资产所占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站、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及区、县民政局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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