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7月):调查摸底和组织部署阶段。各地围绕本《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本地实际,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确定重点地区,重点目标,制定具体整治方案。
第二阶段(8月):企业自查自纠阶段。部署和督促企业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发[2002]9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查自纠存在的薄弱环节。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场所检测制度,督促对所有接触苯材料的从业人员进行体检,规范生产经营、依法纳税、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
第三阶段(9月—11月):集中整治阶段。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对企业自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检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阶段(12月):检查验收总结阶段。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汇总上报整治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全省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国务院。
五、专项整治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统一思想,切实把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出实效。
(二)明确职责、协调行动。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部署,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由各级政府具体部署和组织实施。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和协调全省的专项整治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组织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卫生厅牵头,会同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部门职责分工是: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各部门应按照自己的职责,督促和指导本系统有关单位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指定分管的政府领导同志专门负责,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把专项整治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到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