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开展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规范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将其纳入规范化管理渠道,杜绝无证无照生产、销售、使用有毒化学品和偷税漏税行为;
  (四)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推广健康、清洁生产。
  三、整治范围和内窖
  (一)整治范围
  1、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及其化合物的胶粘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重点整治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制衣、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及建筑施工等行业;
  3、重点检查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整治内容
  1、对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要立即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办理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未如实申报纳税,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等涉税事项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3、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4、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产品。
  5、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的,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对患者进行诊治,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有关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
  6、对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由其承担所需费用。对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以及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外出打工出具假证明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7、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7月份开始,年内基本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