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
开展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2]54号 2002年7月15日)
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开展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
使用开展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精神,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2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一)彻底整治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使之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制度;
(二)健全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保险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