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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扶贫开发规划》的通知

  (六)社会帮扶。继续坚持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驻鄂部队的联县、带乡、驻村扶贫活动,继续动员党员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继续鼓励社会各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村富裕户参与扶贫;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在我省贫困地区定点扶贫的配合和服务工作;继续组织省内地区之间结对帮扶和区域协作,明确发达县市对口帮扶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对我省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援助与支持,动员海外、境外华人、华侨及各种社团组织,在充分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不同形式为贫困地区发展献计献策,捐资捐物参与扶贫。各级扶贫部门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社会扶贫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搞好社会扶贫的统计、检查、验收。
  六、规划制定与组织实施
  (一)原则要求。各市、州、县,特别是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和省定扶贫工作重点县、乡、村,都要按本规划的基本要求,分别制定本地的扶贫开发规划;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根据新阶段扶贫工作任务,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扶贫开发规划。扶贫开发规划要坚持实事求是、综合设计、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各地经济社会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县为基本单元、以乡村为基础制订。规划一经确定,要坚决执行。
  (二)规划制定。村级规划是各级扶贫开发规划的基础,要在县、乡政府的领导下,在吸收农民广泛参与的基础上,以贫困村为单元分别制定。在规划内容上,要体现“三个结合”,即整体布局与分户规划相结合,贫困户增加收入与改善社区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村域特色产业发展与社会事业进步相结合。要有切合实际的奋斗目标、项目内容、工作举措、实施步骤、帮扶单位和资金来源等。村级规划的核心是项目,县、乡政府对贫困村的项目,要严格筛选、一次计划、同步论证、统盘考虑,严格按各类资金渠道和申报程序立项。村级规划由县级政府批准并平衡汇总后形成县级扶贫开发规划,经市州政府批准平衡汇总后形成市州扶贫规划。
  (三)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上加强领导,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检测、预警和跟踪分析。县级以上扶贫开发规划要统一评估,统一论证,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分村分批验收。定期对项目进度、建设规模、资金投入、技术标准、财务状况、效益情况进行检查;对贫困户收入情况、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项目建设、社会帮扶、龙头企业带动、村级社会保障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等进行验收。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责任人制度,按照项目性质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七、扶持资金与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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