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扶持政策与主要措施
(一)财政扶贫政策。各级财政要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预算,按国家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随财力增长逐年增加。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用于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乡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教、文化、卫生事业发展及科技培训等。未被列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地区,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根据年度开发计划,由本级财政列出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解决本地区插花贫困乡村和贫困户的贫困问题。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贫困地区提供更大的财力支持。对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和扶贫搬迁的移民户,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二)扶贫信贷政策。在积极争取中央扶贫专项贷款的同时,农行要盘活现有存量,并将回收的扶贫信贷资金,继续用于扶贫开发,扶贫专项贷款主要投放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村,重点支持能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场流通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产业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稳妥地推广扶贫到户的小额信贷,支持贫困农户发展庭院经济和多种经营。
(三)社会筹资政策。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和个人筹措资金,进一步动员海外境外华人、华侨及各种社团组织、企业捐赠资金,努力争取国际组织、发达国家和非政府组织援助资金,广泛募集资金,用于老区、贫困地区扶贫开发。
(四)产业倾斜政策。省在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时,要考虑老区贫困地区的特殊性,给予特别优惠和照顾。省在安排开发项目时,应向资源条件较好的贫困地区倾斜。省在贫困地区兴办的大中型企业,要充分照顾贫困地区利益,合理确定与当地的利益关系。在进出口贸易、企业上市等方面,坚持同等优先的原则,重点支持。要把贫困地区的县城与国道、省道连接线路列入省交通扶贫计划,重点扶持。尽量安排贫困地区的劳动力参加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增加贫困人口的现金收入。
(五)体制环境。优化环境,创新机制,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扶贫开发。重点优化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法纪环境。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合理的分配政策、优越的公共服务政策、良好的市场秩序、严密的法规制度,吸引投资、吸引人才、吸引游客。大力开展机制创新,通过资本运营、合作合伙、参股控股、拍卖租赁等开放开发的新型办法,盘活山场、耕地、水面、资金、人才。大力支持私人企业从事产业开发和经营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植中介组织和经纪人经营城乡市场,活跃城乡经济;广泛吸引境外客商开发山区资源。通过多种力量的共同作用,确保新阶段扶贫开发目标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