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和受托银行定期对账。职工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四、强化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断提高缴交率。凡用人单位(包括转制、改制、私营、合资、独资、集体等企业)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对未经批准拒不缴交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简化个人住房贷款手续。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职工贷款必须办理抵押或担保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落实责任人,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省建设厅要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各市(州)、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的素质。
各市(州)、林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年终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各市(州)、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的后两个月内,应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