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新设立的中心不再冠市(州)、林区名。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个贷发放的前提下,各地、各单位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各地人民政府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中心)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情况进行清理,经审计后逐一登记,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产核资、审计工作分别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并予7月上旬和8月中旬前完成。原各县(市)中心、部分企业中心根据业务调整需要,可改组为业务经办网点(办事处);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也可由受托银行办理。撤销原省中心、省直中心、武汉铁路中心、葛洲坝集团中心、沙洋监狱局中心、东汽公司中心、江汉油田中心、襄樊铁路中心,上述中心调整改组为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分中心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分中心保持原有业务范围不变,中心不占用分中心的增值收益。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当地中心工作的需要,比照同级政府直属部门,合理确定机构的规格和人员编制数,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原各县(市)、单位中心编制取消,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超编和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各市(州)、林区中心机构调整要在2002年10月底以前完成,8月底前要将机构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州)、林区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三、规范公积金银行账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以及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依据管理职权,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市(州)、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设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