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鄂政发[2002]26号 2002年7月1日)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为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近几年来,全省各地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归集力度,健全管理制度,调整使用方向,积极开展个人住房贷款发放业务,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但是,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决策制度没有真正形成;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政出多门,一些地方多个管理中心并存;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健全监督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现就我省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各省辖市(州)、直管市以及神农架林区(下称市(州)、林区)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武汉市管委会成员不超过29人,其它市(州)一般不超过15人,三个直管市一般不超过9人,神农架林区不超过7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会议须有四分之三的委员出席,决议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确定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管委会日常会议筹办等事项由建设部门承担。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