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广西兰族自治区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24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李兆焯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国家安全事项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外建设项目,是指用于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工作、生活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场所,是指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使用或者经常活动的处所。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与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有关的建设、使用、转让、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是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的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一)外国领事馆、境外常驻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组织用于办公、生产、经营的建设项目和场所;
(二)出入境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场所;
(三)用于境外个人一年以上(含一年)居住、娱乐及其他活动的宾馆、饭店、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场所;
(四)自治区国家安全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