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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
 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京财税[2002]642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
        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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