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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民发[2002]37号)


各州、地、市县(区)民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民政部分别下发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精神,制定了《青海省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二年三月七日

       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政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社会力量办学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
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 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尔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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