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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2、各前置审批部门要明确“并联审批”工作分管领导,并落实联系人,公布通信地址和全天开通的传真电话。
  3、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要指定专人负责申办工作,及时、主动与前置审批部门联系,并按《前置审批申请须知》的规定及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加强协作和配合,使“并联审批”制度统一、规范、高效运行。
  附件:并联审批申请书

附件:         并联审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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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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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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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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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金  │  (万元)             │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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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呈报  │                  │工商部门│        │
│  时  间  │                  │转交审批│        │
│        │                  │单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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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前置审批 │                                │
│  的经营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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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机关  │                  │批准文号│        │
│  名  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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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部门  │                                │
│  意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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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须说明 │                                │
│  事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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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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