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事项除外。
四、“并联审批”的形式
目前主要采用电话传真形式,随着计算机网络建设的发展,逐步过渡到利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形式进行审批。
五、“并联审批”的程序
1、由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企业设立或变更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登记须知,涉及行政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前置审批须知》,由申请人填写《并联审批申请书》,并将《前置审批须知》要求的各种所需材料,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并联审批申请书》和《前置审批须知》规定的所需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电话传真给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可直接审批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批准;对行政部门需逐级上报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对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不具备依法经营资格,发照机关在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后,增加“凭许可证经营”字样,并告知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对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尽快办理有关手续,及时提交登记机关备案。6个月内仍未提交相关材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作变更登记,取消该经营项目的经营资格。
六、“并联审批”的其他事项
1、“并联审批”中,各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仅用于企业筹建和经营非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企业在取得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正式批准文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
2、对通过“并联审批”设立或变更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应登记造册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企业的资质、许可证等其它登记事项,切实加强监管工作。
3、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中,其经营项目凡需要前置审批的,应实行“并联审批”。各州(地、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应认真执行“并联审批”办法。
七、“并联审批”的协调
1、建立各级“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负责定期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各前置审批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联审批”的运转情况,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运转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规范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的“并联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