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2]3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二年三月)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我省的投资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提高办事效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如下:
一、“并联审批”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在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对依法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实行同步审批。其基本要求是: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
二、“并联审批”的范围
1、凡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各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继续贯彻执行。
2、凡属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在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中仍保留的审批,继续执行。
3、对清理后无需前置审批的项目,申请人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对仍需行业监管的,改为登记后审核备案,由备案部门实行过程监督。
4、本省区域内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依法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
三、“并联审批”的实施部门
1、依法对内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中涉及前置审批的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并联审批”的基本要求,参加的部门包括:公安、消防、经贸、卫生、卫生防疫、环保、烟草专卖、文化、技术监督、教育、新闻出版、广电、医药、劳动、旅游、宗教、民政和音像管理、建设、交通管理等部门。
2、各前置审批部门要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部门提供简明扼要的《前置审批须知》,除告知申请人必须递交的有关资料外还应载明前置审批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注意事项;政策如有调整,要及时修改,并负责解释。